卡拉合伙人服务商的服务与义务


以下列举服务商的十要遵守项和十不得为项,详见下面的《卡拉合伙人服务商营业守则》。

服务商十要遵守 服务商十不得为
遵守《卡拉合伙人服务商合作协议》和《营业守则》 违反《卡拉合伙人服务商合作协议》和《营业守则》
积极推广公司产品、形象、提升服务品质 向被推荐服务商收取介绍费等任何费用;损害服务商利益
严格执行公司市场政策、保护商户利益 损害公司商业利益和商户利益
使用公司统一设计的宣传材料,合规展业 未经公司统一,在网站、微信等媒体使用公司官方资料
严格执行公司市场销售策略 违规网络售卖公司产品
严格执行公司价格政策、费率政策发展商户 以保证金、代理费、授权费等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浏览公司平台发布的最新规定和公告,并合规展业 私自违反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定
严格遵照公司要求使用展业平台 私自违规给予任何第三方平台使用展业平台
按服务商展业要求推荐商户 经营与公司产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产品或服务
严格遵守商户资料、信息保密要求 不得违规将商户资料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卡拉合伙人服务商营业守则

前言

本守则是《卡拉合伙人服务商合作协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是为给服务商长期效益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环境,制定的服务商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守则中规定了服务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含维护卡拉合伙人的形象、服务商的权利与义务、客户推荐守则、监督与处分等。

守则适用于卡拉合伙人与服务商、服务商与普通客户、服务商与其他服务商以及服务商与其他业务相关人之间的的关系。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守则内容。如对守则有任何疑问,可向卡拉合伙人客服咨询。注册卡拉合伙人APP 账号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该守则,届时您将必须遵守本守则涉及项。

第一部分 名词定义

  1. 卡拉合伙人:助力服务商连接客户,创造财富的平台;
  2. 服务商:与卡拉合伙人签订《卡拉合伙人服务商合作协议书》,按卡拉合伙人需求推荐客户的主体;
  3. 卡拉合伙人 APP:服务商作业时使用的 APP;
  4. 客户:申请并经卡拉合伙人审核通过,使用卡拉合伙人产品与服务的客户或个人;
  5. 《卡拉合伙人服务商合作协议书》:服务商注册卡拉合伙人 APP 账号时与卡拉合伙人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6. 《违约惩罚制度》:依据违反《卡拉合伙人服务商营业守则》情节轻重,制定的惩罚制度
  7. 卡拉合伙人产品:所有由卡拉合伙人提供的产品和辅销资料
  8. 辅销工具:与卡拉合伙人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卡拉合伙人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影音资料以及辅销器具等

第二部分 卡拉合伙人名称、商标、著作权、产品和形象

未经卡拉合伙人官方授权,任何人不得:

  1. 将与卡拉合伙人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2. 擅自申请、注册或持有含与卡拉合伙人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拼音、图案等的商标、域名、网站名称、网店名称、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电脑应用软件、手机应用软件、网络用户名等;
  3. 生产、获取、使用、销售任何非卡拉合伙人提供的带有与卡拉合伙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 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4. 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卡拉合伙人及其关联公司/机构名义制作、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发布、传播、在网络上设置链接等.

第三部分 卡拉合伙人权利

卡拉合伙人权利包含但不限于:

  1. 卡拉合伙人对本守则在法律范围内不时进行修改;
  2. 卡拉合伙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人士申请成为服务商的权利,服务商独立作业、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3. 卡拉合伙人可按市场情况及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修订有关服务商的各项纪律及卡拉合伙人业务政策,有关修订将通过卡拉合伙人 APP、卡拉合伙人官方网站、卡拉合伙人代管平台、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布或其他方式通知服务商,服务商不同意调整的,应当书面向卡拉合伙人提出异议,并与卡拉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合作.

第四部分 服务商申请条件

  1.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有刑事犯罪记录人员、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之成员不可成为服务商;
  2. 需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需满 18 周岁;
  3. 持有符合卡拉合伙人要求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照;
  4. 申请时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成为服务商;如违反此条,卡拉合伙人保留一经发现即对其做出处理(包括立即终止《卡拉合伙人服务商合作协议书》)的权利;
  5. 对卡拉合伙人产品和品牌有一定认识,理解并愿意遵守公司相关卡拉合伙人业务政策,有意向并有能力在固定经营地点推广产品;
  6. 按照《卡拉合伙人服务商营业守则》中的有关规定办妥申请手续,并通过卡拉合伙人审核且须亲自签署《卡拉合伙人服务商合作协议书》;
  7. 服务商资格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以《卡拉合伙人服务商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为准,卡拉合伙人有权决定是否与服务商续约;
  8. 符合卡拉合伙人对服务商的其他要求

第五部分 服务商责任与义务

  1. 恪守法律法规,遵守道德规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竞争方式侵犯卡拉合伙人或其他服务商的合法权益;
  2. 严格按照国家的税务政策和卡拉合伙人的相关安排履行税务责任;
  3. 遵守卡拉合伙人颁布的关于服务商的各项业务政策及卡拉合伙人在合同期内作的修正、变更、补充的规定;
  4. 服务商法定代表人身份、电话、账户信息等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在卡拉合伙人 APP 更新,否则自行承担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后果;
  5. 认真履行《卡拉合伙人服务商合作协议书》和本守则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按规范要求切实完成《卡拉合伙人服务商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工作;
  6. 以殷勤礼貌的服务态度服务客户,服务商无法直接解决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转达到卡拉合伙人,协助卡拉合伙人妥善处理;
  7. 服务商的账号管理
    1. 未经卡拉合伙人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注册并管理多于一个服务商账号,如有违反,则后申请的服务商账号将被注销;
    2. 服务商账号的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需遵守卡拉合伙人颁布及更新的该守则以及其他各类有关卡拉合伙人服务商账号的业务政策;
    3. 任何以提供虚假资料/不实身份等不正当方式或违反上述规定取得的卡拉合伙人服务商账号,一经发现将被注销;
    4. 不得以任何性质的诱导方式,恶意挖取已注册服务商,恶意切换其他服务商拓展的客户;
    5. 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或其他的服务商为卡拉合伙人或其相关机构的雇员;或使人误解服务商与卡拉合伙人存在雇佣关系;
    6. 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为卡拉合伙人的代表.
  8. 服务商和卡拉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规定、《卡拉合伙人服务商合作协议书》、卡拉合伙人业务政策等文件的描述为准。服务商不得对其与卡拉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进行曲解;
  9. 不得夸大卡拉合伙人的公司实力,鼓吹卡拉合伙人业务可快速致富,如:不合理的过分夸大卡拉合伙人带来的收入、不需任何努力或只需少许精力或时间便可赚很多钱、或无需推荐客户,仅推荐服务商便可快速致富等;
  10. 不得利用服务商的经营场所以及与卡拉合伙人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
  11. 不得利用卡拉合伙人资源销售或推广非卡拉合伙人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也不可从事与卡拉合伙人存在竞争关系、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
  12. 不可重新包装卡拉合伙人产品或调换产品内容;不可破坏、更改、涂销卡拉合伙人产品包装或各种标志;不得擅自修改、制作和销售一切卡拉合伙人辅销工具;
  13. 不得散布/透露任何未经卡拉合伙人核准的、与公司业务营运相关的各类政策信息,不得对卡拉合伙人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导;
  14. 未经卡拉合伙人批准,不得就与卡拉合伙人产品或业务有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网站等媒介、出版单位或个人作者的采访;
  15. 不得宣称卡拉合伙人产品实际并不拥有的专利、证书、荣誉、赞助、功能或好处;
  16. 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诋毁卡拉合伙人、卡拉合伙人员工及服务商的声誉;
  17. 不得贬抑、诋毁、攻击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
  18. 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卡拉合伙人、卡拉合伙人员工及服务商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19. 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卡拉合伙人办公室、服务网点或其他与卡拉合伙人相关的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卡拉合伙人、卡拉合伙人员工及服务商之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
  20. 不得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本营业守则、卡拉合伙人业务政策的约束;
  21. 倘若服务商拖欠卡拉合伙人债务,卡拉合伙人有权从该服务商的应收款中扣除所欠的款项,直至该欠款完全清还;
  22. 服务商如违反守则,其有义务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部分 客户推荐

  1. 应严格按照卡拉合伙人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不得欺骗、误导客户,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价格、规格等做夸大、失实的宣传;
  2. 不得强行销售产品或擅自为其办理“卡拉合伙人服务商账号”;
  3.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他人收取费用作为其免费申请服务商账号的条件;
  4. 不得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强行销售产品,滋扰他人生活工作;
  5. 不得把非卡拉合伙人的产品、包装或资料以卡拉合伙人的名义推荐给客户;
  6. 不得误导、诱导他人购买其所不需要的产品或诱导他人借贷经营卡拉合伙人生意;
  7. 不得抢夺他人客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8. 不得以任何性质的诱导方式,恶意挖取已注册服务商,恶意切换其他服务商拓展的客户;
  9. 不得宣称有专营区域:如仅某服务商可推荐某地区的客户
  10. 推荐客户时不得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及其他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
  11. 不得有其它不当行为.

第七部分 监督与违约惩罚

  1. 卡拉合伙人有权对服务商的作业情况进行调查,服务商有责任配合卡拉合伙人对于营业守则案件的调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不实之资料、陈述,误导卡拉合伙人的调查工作;
  2.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服务商如有严重违反合同规定或违背营业守则及其他规章的行为,卡拉合伙人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违约惩罚(详见《违约惩罚制度》);
  3. 对任何以合法形式规避《卡拉合伙人服务商营业守则》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的,一旦查实,卡拉合伙人有权做相应违约惩罚(详见《违约惩罚制度》);
  4. 开展业务时,如服务商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卡拉合伙人制定的各项守则、卡拉合伙人业务政策而危害卡拉合伙人利益的,卡拉合伙人依法保留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5. 服务商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或任何其他不可归责于卡拉合伙人的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服务商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卡拉合伙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因服务商无理要求影响卡拉合伙人经营或导致卡拉合伙人损失的,卡拉合伙人有权终止与服务商的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 服务商因自身或第三方存在违规行为的,卡拉合伙人当时未能追究的责任或未能追究其全部责任的,卡拉合伙人保留再予追究的权利;
  8. 服务商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卡拉合伙人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十二个月之内未向卡拉合伙人提出的,卡拉合伙人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9. 服务商在接到卡拉合伙人的处分通知后,如有意申请复查,须自处分函签具之日期起计的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卡拉合伙人申请复查,逾期卡拉合伙人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10. 复查结果包括维持、修正原有之违约惩罚决定,或重新展开调查。复查期间,原违约惩罚决定依然有效.

《违约惩罚制度》

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给服务商长期效益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环境,卡拉合伙人制订了《卡拉合伙人服务商营业守则》,并相应对违规人员按情节轻重制定了《违约惩罚制度》,共七类:

  1. 口头或书面警告
  2. 支付不低于 500 元违约罚金
  3. 支付不低于 1000 元违约罚金
  4. 支付不低于 2000 元违约罚金
  5. 暂停服务商账号,恢复账号权限时间视情况而定,并应支付不低于 3000 元违约罚金
  6. 暂停服务商账号,恢复账号权限时间视情况而定,并应支付不低于 5000 元违约罚金
  7. 关闭服务商账号,终止经销商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收益并赔偿公司损失、偿清所有债务

如违规服务商未按卡拉合伙人要求及时缴纳违约罚金,公司将从其月度收入中扣除相应金额,扣满为止,并停止服务商拓展客户,要求其整改,如给卡拉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服务商应当予以赔偿。

本着营业守则执行工作公正透明的原则,公示以下违规类型对照表:

序号 违规类型 违约惩罚类型
1 伪造、冒用虚假客户资料申请入网 一级
2 印制、使用名片,公司/门头名称不符合规定 一级
3 邀请身份不符的人士参加卡拉合伙人的各项会议 二级
4 在会议活动期间散播非卡拉合伙人资料政策 二级
5 将本人服务商账号出借他人使用 二级
6 攻击、轻视、诋毁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及其从业人员的声誉 二级
7 擅自使用卡拉合伙人支付名称、商标及著作权 三级
8 应邀进行演讲、分享时,拉拢现场意向服务商,谋取私利 三级
9 对顾客的产品投诉和其他售后服务需求不予理睬或处理不当 三级
10 散布未经公司认可的信息或对公司公布的信息作失实宣导 四级
11 故意遮挡卡拉合伙人支付硬件上刻印的品牌名称、LOGO、售后电话等 四级
12 提供不实资料或证词,误导公司对守则案件的调查工作,或未按公司要求完成协助性调查工作 四级
13 互联网销售,违反《卡拉合伙人支付网络违规售卖查处管理办法》 五级
14 以故意曲解卡拉合伙人公司制度政策等不正当方式进行业务推广 五级
15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及其它不当/不道德的言行 五级
16 干扰公司、员工或其他服务商的正常经营活动 五级
17 虚假宣传,违规宣传,夸大产品,向客户、服务商进行不实许诺 五级
18 调配操纵业绩,牟取不当利益;诱导、伙同他人向公司套利 五级
19 实施不当竞争、恶意挖取已注册服务商,恶意抢夺/切换客户资源(含已入网客户),或冒用公司人员名义进行相关展业 六级
20 利用卡拉合伙人业务关系从事非卡拉合伙人业务或非卡拉合伙人产品,特别是竞品业务或有悖商德法规之产品或服务的推广 六级
21 违反公司规定限价销售产品或以不正当价格竞争方式销售产品/服务 六级
22 以不实资料/非本人身份注册取得服务商账号,一人操作多账号 六级
23 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拓展客户、引荐服务商 六级
2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七级
25 将服务商上客户、服务商资料信息提供给第三方谋取利益 七级
26 本人服务商账号注销未满 6 个月擅自以不实资料/非本人身份注册取得服务商账号 七级
27 利用卡拉合伙人的资源或业务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行为 七级
28 拓展风险客户并出现严重风险事故 七级
29 私自结网,自行为他人许诺、计算并发放报酬 七级
30 向被推荐人收取费用作为注册服务商条件或者其他违反“免费开通账号”原则的行为 七级

本制度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卡拉合伙人所有,制度中未涵盖的其他违规类型视情节而定,违约惩罚类别以公司最终研究结果为准。